凯里学院文件
院通字〔2018〕66 号
关于对《凯里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的补充通知
校属各教学单位、各工作部门:
根据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办法》(黔教法发〔2017〕295 号)的文件精神,现将《凯里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院通字〔2017〕119 号)文件中的资产处置权限作以下补充。
“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单件价值在5 万元及以下确需要报废的,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学校研究决定后报州财政局备案,处置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留归学校使用”。
凯里学院
2018 年6 月6 日
凯里学院办公室 2018 年6 月6 日印发
共印12 份